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林科帆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 江首輝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另原告所檢附之契約書與起訴事實所稱之被告似無關聯,請原告補正相關說明或與本案有關之資料過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