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許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1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1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耀文│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6.88%│││183816││月1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耀文│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83816││月12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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