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97號聲請人 張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文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相對人蔡文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