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卷內代號AD000-A108396)兼法定代理人甲之母(卷內代號AD000-A108396A)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5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