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1,760元(計算式:18,848×12×1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22,4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