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 徐美鳳 被告中友綠園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召開民國110年12月10日中友綠園邸第2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討論議題一之3、一之5之決議不存在等語,核屬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乃具有財產上之利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客觀上利益難以金錢量化,原告亦未提出相關事證陳報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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