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學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亞先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97,068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製作。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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