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游嘉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千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等請求原因事實。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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