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真武廟法定代理人 李明堂 被告 李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分割如附圖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三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編號A部分土地分歸原告所有;編號B部分土地分歸被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8分之4、被告為2分之1。為便利原告重建申請建築執照,爰依民法第82
3條、第824條請求依其所提分割方案予以裁判分割,原告面積短少部分,無須被告補償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嘉義縣○○鄉○○○段○○○○○○號之土地,分割如附圖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1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分歸原告所有,編號B部分分歸被告所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主張。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系爭土地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乙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
21、3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另被告於言詞辯論並未到庭,足見兩造間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此外,系爭土地復無法令禁止分割之規定,且兩造就系爭土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致不能分割之情形,而兩造就系爭土地又無法達成協議分割之共識,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訴請判決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定分割之方法時,亦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現況、價格、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而為適當之分配,要以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標準。經查,系爭土地之現況如下:⑴系爭土地並非平地,上方(即地勢較高部分)有一座金爐、鐵皮拆除痕跡。位處地勢較低部分,有一磚造建物搭鐵皮車棚,稅籍義務人為被告(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號),其上另有一上百年土角厝,中間為庭院,目前由被告及其配偶居住。⑵系爭土地需透過同段99之26地號(私人地)連接至99之25地號之道路等情,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2日會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查明屬實,且製有勘驗測量筆錄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39、341頁),並囑託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繪製複丈成果圖附卷可按(詳本院卷第417頁)。是本件審酌原告提出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以東西向之分割線將土地分割為南、北二地,有利於土地之使用及經濟效用,且與共有人原使用狀況相符,可達到地盡其利之效益,應符合共有人之公平及利益。從而,原告所提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應屬可採。至原告依其所提分割方案,其所分得之面積雖短少12平方公尺,惟經原告已當庭表示短少部分被告無須找補(見本院卷第451頁),故不另就金錢找補部分為審究,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迄今未能協議分割,又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條件、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兩造共有人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方案分割系爭土地,堪認係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雖准原告之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然分割方法係法院考量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後,依職權所為之決定,原告既為共有人之一,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是以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第1項但書、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圖: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1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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