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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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 宋建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參仟零捌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鴻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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