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債權人 温笙 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聖傑 、 柯蘇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案號為「113年度中小字第2288號」是否
有誤?
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已有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2288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已有執行名義可強制執行,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