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孟漢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2年9月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誤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鍾邦久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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