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971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丙○○
室寄中壢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昌泰貿易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簡易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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