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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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59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林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詠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