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7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76號債權人 鄭振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震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