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
104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震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拾肆日所為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彭震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得進行協商程序之情形,應改依通常審判程序為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傅伊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