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師婷律師上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公訴人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