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需詳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說明租屋之必要性,並提出每月支出房租之證明(收據、轉帳或提款紀錄等)。
五、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提出臺中市○○區○○街○○○號9樓、地下2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
七、聲請人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萬泰銀行協商成立後,依原協商之約定履行至何時毀諾?聲請人之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八、聲請人自96年6月開始銷售彩券,應提出彩券行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彩券行登記資料、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並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需詳載每月營業額、成本、獲利)。
九、聲請人或被扶養人 曾炎曾冠傑 是否領有贍養費、扶養費或其他補助?
十、聲請人扶養曾炎、曾冠傑每月實際支出之金額?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及分擔扶養費之比例?
十一、被扶養人曾炎、曾冠傑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二、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人已提出,然內容多有缺漏,例如租金收入及房貸支出部份皆未記載,應重新提出且詳列其內容,並提出相關單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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