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謝炘亨 法定代理人 謝文宗
張淑美 被告 郭巧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朱世璋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