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92號原告 譚蕭雪卿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原告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為預備追加被告 黃瑞龍黃煌璋 ,原告預備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之請求,係請求通行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共計184.05平方公尺(計算式:15+
146+23.05=184.05),以該等土地102年度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0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2,944,8000元:嗣原告預備追加備位聲明之請求,係請求通行同段420、
430地號土地面積共計198.6平方公尺(計算式:19.86+178.74=198.6),以該等土地102年度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0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3,177,600元,茲以原告先位、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7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205元,原告尚應補繳2,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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