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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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東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東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東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裁定應處有期徒刑1年3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呂東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3罪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本院為上開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3682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