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矚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天羽選任辯護人黃秀惠律師具保人黃桂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241號、104年度偵字第15485號、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桂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天羽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黃桂頡於民國104年3月18日繳納後,釋放被告。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仍未到庭,且經本院派警前往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審判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9年4月18日園警分刑字第1090009522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暨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見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241號卷(四)第29頁至第30頁、本院105年度矚訴字第6卷(七)第77頁至第79頁、第121頁至第126頁、第183頁至第18
9頁、第193頁至第199頁、第321頁至第325頁、第331頁至第334頁、第394頁至第406頁),再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見被告已逃匿;此外,於本院裁定時,具保人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本院亦依具保人住居所傳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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