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九號
聲請人龍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楊麗娟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三│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叁仟零肆拾伍元│0000000│││││重分行│││││├─┼─────────┼─────────┼───────────┼────────┼────────┼──┤│2│兆有電信器材行 陳立 │玉山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陸仟陸佰元│0000000││││諭│行│││││├─┼─────────┼─────────┼───────────┼────────┼────────┼──┤│3│漢興實業有限公司楊│彰化商業銀行西三重│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仟叁佰壹拾叁元│0000000││││培瑋│分行│││││├─┼─────────┼─────────┼───────────┼────────┼────────┼──┤│4│遠東經貿寬頻資訊科│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泰│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肆仟捌佰伍拾壹元│0000000││││技股份有限公司 葉泉 │山分行│││││││成││││││├─┼─────────┼─────────┼───────────┼────────┼────────┼──┤│5│豐翊企業有限公司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貳仟零陸拾伍元│0000000││││ 銘鋒 │埔分行│││││├─┼─────────┼─────────┼───────────┼────────┼────────┼──┤│6│柏貿科技股份有限公│誠泰商業銀行永和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柒佰捌拾捌元│0000000││││司 廖孝 第│行│││││├─┼─────────┼─────────┼───────────┼────────┼────────┼──┤│7│剋盗國際科技股份有│臺灣銀行中和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五日│壹萬柒仟玖佰零叁│0000000││││限公司 林煥卿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