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鄭宗權 │大台北商│99年6月│300,000│0000000││││業銀行景│8日│元│││││美分行││││├──┼───┼────┼────┼────┼────┤│002│鄭宗權│大台北商│99年6月│43,000│0000000││││業銀行景│8日│元│││││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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