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0號聲請人 呂惠美 相對人財團法人內惟埤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財團法人 瑞儀 教育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內惟埤文化藝術基金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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