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玫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玫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玫月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上午10時2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購得如附表所示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下稱本案玻璃球吸食器),自斯時起即持有之。嗣於110年1月26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盤查,經王玫月同意搜索,扣得本案玻璃球吸食器,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玫月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偵字卷第17至22、67至68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萬華分局警備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偵字卷第27至37、77、93頁),且有本案玻璃球吸食器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0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酌之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間犯罪原因、型態、侵害法益、罪質具相當之同質性,足認被告未因前案刑罰執行後有所警惕,有其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感應力顯然薄弱,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本案情節復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非但戕害自我身心,復助長流毒遺害,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患有嚴重疾患、無業、居無定所、國中畢業之生活狀態、智識程度(偵字卷第17、21、68頁),暨其素行(除構成累犯者外,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型態、數量、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個(即本案玻璃球吸食器),經鑑定檢出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偵字卷第93頁)。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該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⑴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字卷第93頁)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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