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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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國京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5年3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5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6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簡字第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576號駁回上訴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其於105年3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7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536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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