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原告 吳明浚 被告 高德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5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
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