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日、96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趙汝鶯 │花蓮中小企業銀│96年5月31日│3,060元│HAD410691│12273││││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002│ 陳宏松 │花蓮中小企業銀│96年5月31日│17,206元│HDG012443│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8│││││玉里分行│││││├──┼───────┼───────┼───────┼───────┼─────┼────┤│003│麗王精品百貨│彰化商業銀行股│96年3月28日│7,890元│CM0000000│00000000│││吳乾鍾│份有限公司花蓮││││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