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詹秀惠 被告 李垟璒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垟璒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詹秀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