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7月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2月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建中┌──────────────────────────────────────────────────┐│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4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X─000一五二│股票│1│728│││1││五─一│││││├─┼───────────────┼──────────────┼────┼───┼────┼───┤│00│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D─00四一一七│股票│1│1000│││2││七─0│││││├─┼───────────────┼──────────────┼────┼───┼────┼───┤│00│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D─00四一一七│股票│1│1000│││3││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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