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更一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春梅 代理人余霖住臺南市○區○○街1相對人必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瑞盈必得國際開發有限公即債務人司)法定代理人 楊黃俊 住臺北市○○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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