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9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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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9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9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貳拾陸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關於「詎 潘宗楊 竟基於散布盜版光碟之犯意」之記載,更正為「詎甲○○竟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暨第12至14行關於「嗣經警於96年7月16日14時許,為警在高雄縣路○鄉○○路○○○○號前循線查獲」之記載,更正為「嗣經警於實施網路犯罪巡邏時發覺,佯裝向甲○○購買,而於96年7月16日下午2時許,在高雄縣路○鄉○○路○○○○號前查獲」,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持有罪。檢察官認係觸犯同條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容有未洽,惟因二者均規定於同一條項之內,毋庸變更法條,併此敘明。被告意圖散布而同時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侵害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公司二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一行為觸犯二相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及其行為時尚屬在學學生,智慮未臻成熟,且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盜版光碟為數不多,所生危害尚非甚鉅,暨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罪刑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26片,乃供前述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唐淑嫻附表:
┌──┬──────────┬──────────────┬──┐│編號│遊戲光碟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數量│├──┼──────────┼──────────────┼──┤│1│戰國無雙2Empires│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片│├──┼──────────┼──────────────┼──┤│2│NBALIVE06│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片│├──┼──────────┼──────────────┼──┤│3│新鬼武者(A、B)│同上│2片│├──┼──────────┼──────────────┼──┤│4│ 汪達 與巨像│同上│1片│├──┼──────────┼──────────────┼──┤│5│THE零戰│同上│1片│├──┼──────────┼──────────────┼──┤│6│大神│同上│1片│├──┼──────────┼──────────────┼──┤│7│越南大戰│同上│1片│├──┼──────────┼──────────────┼──┤│8│聖劍傳說│同上│1片│├──┼──────────┼──────────────┼──┤│9│FIFA世界盃2006│同上│1片│├──┼──────────┼──────────────┼──┤│10│車道│同上│1片│├──┼──────────┼──────────────┼──┤│11│神手│同上│1片│├──┼──────────┼──────────────┼──┤│12│源氏│同上│1片│├──┼──────────┼──────────────┼──┤│13│DORORO│同上│1片│├──┼──────────┼──────────────┼──┤│14│古墓奇兵-不死傳奇│同上│1片│├──┼──────────┼──────────────┼──┤│15│潛龍諜影(3-1至3-3)│同上│3片│├──┼──────────┼──────────────┼──┤│16│DOMINATOR│同上│1片│├──┼──────────┼──────────────┼──┤│17│惡魔獵人3特別版│同上│1片│├──┼──────────┼──────────────┼──┤│18│七龍珠│同上│1片│├──┼──────────┼──────────────┼──┤│19│超級 瑪琍歐 │同上│1片│├──┼──────────┼──────────────┼──┤│20│黑槍│同上│1片│├──┼──────────┼──────────────┼──┤│21│惡靈古堡4│同上│1片│├──┼──────────┼──────────────┼──┤│22│機器人大戰MX│同上│1片│├──┼──────────┼──────────────┼──┤│23│DDRSuperNova│同上│1片│└──┴──────────┴──────────────┴──┘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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