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87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藝錞 債務人 黃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6,770元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72﹪113年5月23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0.272%113年5月23日起,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0.54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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