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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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675號聲明人 黃永竺
黃淑君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杜依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有聲請人所提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聲明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依上開說明,應由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住所地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翠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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