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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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訴人即被告 鄭宇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慶林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萬1,917元【計算式:52萬5,616元+83萬6,301元=136萬1,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