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訴人即被告 鄭宇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慶林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萬1,917元【計算式:52萬5,616元+83萬6,301元=136萬1,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余佳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