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陳思儀 被告 梅珈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即民國112年7月25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
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