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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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瑞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黃盈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林裕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曼純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瑞敏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2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並無固定之薪資收入,且其名下無任何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亦有聲請人即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3日儲字第1060231765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8日(106)南壽保單字第C2104號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6日(107)三法字第00978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債務人104年12月28日出具之切結書等件在卷可參,堪認本件並無何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亦顯然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