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榮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榮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榮宗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