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109年度執字第5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家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瑜因犯交通過失致死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楊家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程序管轄要件:㈠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依照上級審通說,所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不能是程序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另外,「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等而為上訴駁回之程序判決」者亦同,從而「上訴無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因而未進行實體審理者,亦非上開條文所指「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65號、
101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37號、107年度聲字第3285號、106年度聲字第3518號、106年度聲字第1977號、106年度聲字第1735號裁定)。
㈡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編號1、2,分別經本
院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因而先後確定。其中較晚確定的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內容為:「[...]楊家瑜因過失致死案件...提起上訴,就不服判決之理由,僅泛言:因家有老母需照顧,且與對方和解金額係按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共需給付50萬元,無力再繳罰金等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既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難認已敘述具體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上訴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等語(卷附該判決)。
㈢準此,附表編號2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時間較晚
。但依上述條文、法律見解,該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
㈣綜上,附表編號1、2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為本院。本院有管轄權。
三、經查,受刑人楊家瑜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該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依據聲請意旨所指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過失狀況、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02.21│107.09.25│├──────┼─────────┼─────────┤│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7偵2159│桃園地檢107偵2682│││3│6│├───┬──┼─────────┼─────────┤│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8壢交簡62│108審交訴135│││││││├──┼─────────┼─────────┤││判決│108.01.15│108.8.28│││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臺灣高院││決├──┼─────────┼─────────┤││案號│同上案號│109交上訴3││├──┼─────────┼─────────┤││判決│108.02.13│109.03.23│││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8執緝28│桃園地檢109執5926│││04(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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