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8號
原 告 AHICABLE(M)SDN.BH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月薰
原 告 胡福雄
胡耀東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貳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