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8號
原   告 AHICABLE(M)SDN.BH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月薰
原   告  胡福雄
       胡耀東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貳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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