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怡萱 被告 顏秀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本院109年度金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美綾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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