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建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8日止累計106,774元正未給付,其中32,032元為消費款;71,14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8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建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2032││4月29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