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專訴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原告瑞典商‧斯堪尼亞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代表人 陳兆實 (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盧清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清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2年6月28日以「車輛防捲入側板」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新型第M46605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5年4月22日
(105)智專三㈢05053字第105204836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8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年2月2日經訴字第1060630058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就系爭專利舉發事件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盧清標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盧清標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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