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67號債權人聯上湖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永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永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李永光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 陳明 對債務人李永光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