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件(98年度重金訴緝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9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9號),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唐光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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