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宇曜上列抗告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100年11月25日100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審核結果,認其抗告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更正原裁定如下:
主文張宇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裁定係依法更正原裁定,具有替代原裁定之效果,抗告人即原聲請人就受刑人 曾賢君 所為原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本院裁定應以本裁定為準,原裁定已因本裁定之更正,不復存在,合先敘明。
二、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更正裁定之立法設計,係賦予法院解除裁定自縛性之權力,使法院於當事人針對裁定提起抗告,得於送抗告法院前,自我審查,如認抗告有理由,即得自行更正,無庸再行送抗告法院,以求程序簡速及訴訟經濟。
三、經查:受刑人張宇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100年11月25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折算1日(下稱原裁定)。依此裁定,倘未來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其罰金總額為18萬元(計算式:
3月x30日x2000元=180,000元),相較於定應執行刑前,個別聲請易科罰金,合計僅12萬元(計算式;2月x30日x1,000元+2月x30日x1,000元),顯然定應執行刑後,更不利於受刑人,此自於定應執行刑之制度本旨有違。案經受刑人提起抗告,就此加以指摘,本院認有理由,爰依法更正原裁定如主文(變更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