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債務人 蔡滿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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