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琪琨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琪琨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三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李琪琨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六日起受僱於勤雅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勤雅公司)擔任業務銷售員,負責商品銷售、運送及收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時間,向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貨款後,僅將部分貨款繳回勤雅公司,而將其餘款項侵占入己。
二、案經勤雅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李琪琨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金雲樵 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切結書、入帳明細表、存證信函各一份、鋪貨單四紙在卷可資佐證(見他卷第九至十六頁、第三十一頁),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業務侵占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三次業務侵占犯行,收款時間、地點均有明確之區隔,顯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曾於一0二至一0三年間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一0六年度訴緝字第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一0七年五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上述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罪質均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意旨,經裁量後認應予加重,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受僱於告訴人擔任收取貨款之業務,不思克盡職守,以正當方式解決金錢缺口,竟利用職務上機會,將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違背告訴人之信賴,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所侵占之貨款金額、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惟未能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警惕。
四、被告本案所侵占之貨款合計為十五萬八千三百六十六元,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或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書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收款時間│客戶名稱│應收貨款│繳回公司│侵占金額││號│││(新臺幣)│││├─┼──────┼─────┼────┼────┼────┤│一│107年10月15│和康行│70,646元│30,000元│62,606元│││、16日││21,960元│││├─┼──────┼─────┼────┼────┼────┤│二│107年11月1日│華品│25,200元│0│25,200元││││││││├─┼──────┼─────┼────┼────┼────┤│三│107年11月5日│聯合超市│26,460元│0│70,560元│││├─────┼────┤│││││台隆行│44,100元│││├─┴──────┴─────┴────┴────┴────┤│合計:158,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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