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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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672號聲請人 林本泉 代理人 賴見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 林吳家順 之親屬系統表及其上所載之最近親屬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具狀提出 林本良 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及其他親屬同意由林本泉、林本良分別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皆須親自用印、簽名)。
四、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何明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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